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规范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4〕1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变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用途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城镇范围内(包括城区、经开区和各集镇)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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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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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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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
|
4.00
|
含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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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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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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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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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商业
网点
|
每桌每月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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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饭店、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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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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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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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理发店、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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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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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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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宾馆、旅社、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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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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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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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商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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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摊点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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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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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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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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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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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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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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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煤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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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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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5立方米及以下)
|
化粪池清淘代运,不足5立方米按5立方米计,超过5立方米不足10立方米按10立方米计,超过10立方米按实际协商计。
|
180.00(6-10立方米)
|
四、征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未经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五、监督管理
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执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按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间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规范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规〔2024〕1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变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用途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城镇范围内(包括城区、经开区和各集镇)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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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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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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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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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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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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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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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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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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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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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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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商业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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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桌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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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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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饭店、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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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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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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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理发店、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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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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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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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宾馆、旅社、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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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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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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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商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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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摊点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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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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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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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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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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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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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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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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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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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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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5立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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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清淘代运,不足5立方米按5立方米计,超过5立方米不足10立方米按10立方米计,超过10立方米按实际协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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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6-1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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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未经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五、监督管理
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执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按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间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