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十九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居民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灾后安居房、集资建房等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不得私下进行交易。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
满5年是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5年以上。
第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互换、赠与(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等方式。
离婚析产、继承等不改变房屋性质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或不动产权利性质的交易行为不属于上市交易行为。
第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成后,其所有权和该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原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合理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销售价格折旧后进行回购,年折旧率为2%(折旧时间最少为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原出售价格-(原出售价格×年折旧率×折旧时间)=回购价格。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制订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不再进行回购。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按以下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一)首次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同区域同时期最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差价的25%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二)首次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标准按上市交易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标准执行。
交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房源筹集支出。
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九条购买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和收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登记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税征免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和筹集房源资金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相关工作。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双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时,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双方缴交的税收证明和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证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7月13日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