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
本规定明确适用于什邡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政策优惠,严格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面向城镇居民供应的保障性政策住房,购房人仅拥有有限产权。
二、上市交易准入条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满足“满5年”(以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且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销售价格折旧后回购(年折旧率为2%,折旧时间最少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三、交易行为明确界定
上市交易行为涵盖买卖、互换、赠与(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析产、继承等未改变房屋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或不动产权利性质的交易行为,不纳入上市交易范畴。
四、交易后权利转移规则
交易完成后,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步转移,原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结余部分随房屋产权过户,不予退还。
五、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性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市政府公布的同区域同时期最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差价的25%,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2.出让土地性质住房: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按上市交易时规定执行。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房源筹集支出。
六、其他重要规定
1.产权与经营限制: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活动。购房人按第七条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2.购买资格限制:购买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
3.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财政局等多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如市住建局负责统筹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交易申请、收缴土地收益价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税务局负责税征免工作;财政局保障回购及房源筹集资金等,国家政策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6月13日止)。若国家政策出台新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该规定通过严格准入条件、细化交易规则、明确部门职责,构建了规范有序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机制,既坚守住房保障属性,又保障交易活动合法合规,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当事人权益提供了坚实依据。
《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什邡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
本规定明确适用于什邡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政策优惠,严格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面向城镇居民供应的保障性政策住房,购房人仅拥有有限产权。
二、上市交易准入条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满足“满5年”(以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且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请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销售价格折旧后回购(年折旧率为2%,折旧时间最少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三、交易行为明确界定
上市交易行为涵盖买卖、互换、赠与(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析产、继承等未改变房屋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或不动产权利性质的交易行为,不纳入上市交易范畴。
四、交易后权利转移规则
交易完成后,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步转移,原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结余部分随房屋产权过户,不予退还。
五、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
1.划拨土地性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市政府公布的同区域同时期最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差价的25%,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2.出让土地性质住房: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按上市交易时规定执行。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房源筹集支出。
六、其他重要规定
1.产权与经营限制: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活动。购房人按第七条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2.购买资格限制:购买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
3.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财政局等多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如市住建局负责统筹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交易申请、收缴土地收益价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税务局负责税征免工作;财政局保障回购及房源筹集资金等,国家政策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6月13日止)。若国家政策出台新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该规定通过严格准入条件、细化交易规则、明确部门职责,构建了规范有序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机制,既坚守住房保障属性,又保障交易活动合法合规,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当事人权益提供了坚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