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组两级)、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及取得的发包和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式的资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所有或以自建、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收捐赠、无偿资助、国家涉农项目收入、扶贫项目移交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备及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及其收益。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协议,方可实行委托代理。
第十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的选聘,其人员在所在镇(街道)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进行考核考察,择优录取,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经镇(街道)考察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代理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代理核算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三资”的核算和财务公开、指导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经济活动等。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将所需经费(包括人头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镇(街道)应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和财政部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健全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年初认真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送镇(街道)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应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对超出预算的收支附情况说明,预决算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每个村(组)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严禁用该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应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即:村级1000元,组级5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三是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村(组)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或报账员,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应由村出纳人员或报账员负责经办,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存折和经手现金。
第二十条健全支出联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政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在单据上填明用途后,提交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支出事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最后由理事长或村支部书记、主任或组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完善定期报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或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每月必须结报一次账目。出纳人员(报账员)分类整理收、支单据,填制现金收付结账单,并由村出纳人员(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签名交接。
第二十二条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事项的统一使用“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应使用“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务工工资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完善非生产性支出限额报销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实行限额控制,确有必要的,其额度应经镇(街道)批准,使用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组)干部报酬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不再承担村(组)干部的工资、补助、补贴等,严禁用村(组)集体资金自定标准为村(组)干部发放各种工资、补助、补贴等。
第二十五条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实行,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结束后,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外借出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资金。任何人不得占用、挪用集体资金。严格控制债务数额,严禁借款用作消费性开支。经营性举债借款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七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会人员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账目核对,代理会计每月对所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所保管的货币资金进行盘点,作好记录。各镇(街道)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分账户核算,严禁将现金和银行存款合并为现金科目核算。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三十条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包括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完善资产、资源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物资指定保管员保管,建立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管员和会计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的实物存量,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将各类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三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方法按“年限平均法”执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暂停折旧,已提足折旧费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完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均应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经济保值增值,促进成员增收。严禁用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规范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流转或资产处置,都必须经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照《什邡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运行程序受理挂牌,严禁绕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第三十六条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后报镇(街道)备案。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备案。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强化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变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五章“三资”监督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资产资源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集体经济审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村监督委员会和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监督委员会、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要明确监督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有权监督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集体经济工程项目实施、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四十三条坚持“两审一办”,镇(街道)和村必须每月集中财务人员集体办公。收支凭证必须先经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再由组报村、村报镇(街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村、镇(街道)应出具审核意见并盖上“已核”或“不予报销”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后执行。
(一)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四)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德阳市农业农村局、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德农合经〔2019〕7号)有关村、组财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定期如实地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经营方案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村、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村、组有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益分配表等;
(四)村、组各项资产资源状况及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处置情况、租金收取情况;
(五)村、组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实施及检查验收情况;
(六)村、组债权债务明细清单;
(七)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财政奖补资金情况、农民交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及项目决算情况,共同生产费筹收使用情况等;
(八)土地征(占)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九)国家直接面向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等需要公开的其他重大村务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经镇(街道)、村审核认可,同时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主管会计签字,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相关公开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民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问询,村(组)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向镇(街道)、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做好违规问题的处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十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农村经济审计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村(组)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审计,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五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后,《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什府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组两级)、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及取得的发包和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式的资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所有或以自建、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收捐赠、无偿资助、国家涉农项目收入、扶贫项目移交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备及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及其收益。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协议,方可实行委托代理。
第十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的选聘,其人员在所在镇(街道)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进行考核考察,择优录取,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经镇(街道)考察批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代理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代理核算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三资”的核算和财务公开、指导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经济活动等。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将所需经费(包括人头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镇(街道)应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和财政部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健全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年初认真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送镇(街道)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应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对超出预算的收支附情况说明,预决算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每个村(组)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严禁用该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应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即:村级1000元,组级5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三是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村(组)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或报账员,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应由村出纳人员或报账员负责经办,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存折和经手现金。
第二十条健全支出联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政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在单据上填明用途后,提交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支出事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最后由理事长或村支部书记、主任或组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一条完善定期报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或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每月必须结报一次账目。出纳人员(报账员)分类整理收、支单据,填制现金收付结账单,并由村出纳人员(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签名交接。
第二十二条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事项的统一使用“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应使用“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务工工资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完善非生产性支出限额报销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实行限额控制,确有必要的,其额度应经镇(街道)批准,使用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组)干部报酬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不再承担村(组)干部的工资、补助、补贴等,严禁用村(组)集体资金自定标准为村(组)干部发放各种工资、补助、补贴等。
第二十五条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实行,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结束后,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外借出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资金。任何人不得占用、挪用集体资金。严格控制债务数额,严禁借款用作消费性开支。经营性举债借款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七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会人员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账目核对,代理会计每月对所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所保管的货币资金进行盘点,作好记录。各镇(街道)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分账户核算,严禁将现金和银行存款合并为现金科目核算。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三十条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包括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完善资产、资源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物资指定保管员保管,建立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管员和会计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的实物存量,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将各类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三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方法按“年限平均法”执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暂停折旧,已提足折旧费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完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均应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经济保值增值,促进成员增收。严禁用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规范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流转或资产处置,都必须经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照《什邡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运行程序受理挂牌,严禁绕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第三十六条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后报镇(街道)备案。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备案。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强化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变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五章“三资”监督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资产资源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集体经济审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村监督委员会和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监督委员会、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要明确监督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有权监督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集体经济工程项目实施、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四十三条坚持“两审一办”,镇(街道)和村必须每月集中财务人员集体办公。收支凭证必须先经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再由组报村、村报镇(街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村、镇(街道)应出具审核意见并盖上“已核”或“不予报销”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审核后执行。
(一)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四)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德阳市农业农村局、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德农合经〔2019〕7号)有关村、组财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定期如实地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经营方案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村、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村、组有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收益分配表等;
(四)村、组各项资产资源状况及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处置情况、租金收取情况;
(五)村、组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实施及检查验收情况;
(六)村、组债权债务明细清单;
(七)村、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财政奖补资金情况、农民交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及项目决算情况,共同生产费筹收使用情况等;
(八)土地征(占)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九)国家直接面向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等需要公开的其他重大村务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经镇(街道)、村审核认可,同时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或监委会或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主管会计签字,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相关公开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民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问询,村(组)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向镇(街道)、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监事会、监委会、组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做好违规问题的处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十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农村经济审计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村(组)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审计,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五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后,《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什府发〔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