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11时许,什邡市方亭街道回龙小区A区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勘验、人员询问和相关资料等综合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至地面致其死亡。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单位
1.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事故点位未设置警示标识;事故发生点位自开工以来无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未认真审核高处作业人员相应资质;三级教育培训时长不足。
2.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大建设)。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和审批施工单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部分监理日志记录格式化、流于形式。
(二)涉事人员
1.尹某福,兴润建设项目经理。作为本单位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制定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搭建后进行验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排查和消除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2.李某,兴润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搭建后进行验收;未参加事故发生点位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师某,兴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相关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排查和发现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未制止和纠正工人使用安全带不正确的行为。
4.阳某波,兴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相关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排查和发现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未制止和纠正工人使用安全带不正确的行为。
5.马某勇,兴润建设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具体协调、调配、施工进度等,未对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点位脚手架无防护网的安全隐患。
三、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一)责任单位
1. 兴润建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成都交大建设,由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
1. 尹某福、李某、师某、阳某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马某勇,由兴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执行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契机,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相关责任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集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用工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作业技术交底、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作业过程中各项管控措施;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的工作,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做好现场监理,尤其是对高处作业要加强监理巡视和现场安全巡查,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长达标,熟悉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问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为工人配备劳保用品,并教育、监督其正确使用;落实预防高处坠落的人防、技防、物防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作业前技术交底制度,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坚决制止“三违行为”,从源头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11月14日11时许,什邡市方亭街道回龙小区A区发生1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勘验、人员询问和相关资料等综合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至地面致其死亡。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单位
1.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告知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事故点位未设置警示标识;事故发生点位自开工以来无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未认真审核高处作业人员相应资质;三级教育培训时长不足。
2.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交大建设)。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和审批施工单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部分监理日志记录格式化、流于形式。
(二)涉事人员
1.尹某福,兴润建设项目经理。作为本单位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制定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搭建后进行验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排查和消除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2.李某,兴润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搭建后进行验收;未参加事故发生点位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师某,兴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相关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排查和发现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未制止和纠正工人使用安全带不正确的行为。
4.阳某波,兴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相关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排查和发现事故点位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安全隐患;未对高处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未制止和纠正工人使用安全带不正确的行为。
5.马某勇,兴润建设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具体协调、调配、施工进度等,未对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点位脚手架无防护网的安全隐患。
三、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一)责任单位
1. 兴润建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成都交大建设,由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
1. 尹某福、李某、师某、阳某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马某勇,由兴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执行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以此次事故教训为契机,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相关责任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集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用工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管理、作业技术交底、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作业过程中各项管控措施;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的工作,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做好现场监理,尤其是对高处作业要加强监理巡视和现场安全巡查,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长达标,熟悉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问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为工人配备劳保用品,并教育、监督其正确使用;落实预防高处坠落的人防、技防、物防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作业前技术交底制度,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坚决制止“三违行为”,从源头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