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作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支持,但当前“三农”领域缺乏行之有效的分险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尚不完善,加之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风险不确定因素影响大,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金融机构对“三农”领域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现状和问题:
(一)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农业主体自身资产多为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等,不具有抵押、担保的资质条件,无法真正起到抵御银行信贷风险的作用,难以通过抵押获得贷款增信。二是具备政府背景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缺位,无法对“三农”领域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难以满足“三农”领域丰富的融资担保需求。三是针对乡村振兴领域的融资担保基金尚未设立,无法撬动更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三农”领域。
(二)融资担保方式不够丰富。从类型上看,涉农贷款品种主要是传统小额信用贷款,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鲜活资产贷款、作物资产贷款、设施设备抵押贷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等产品很少。从周期上看,农业产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征,而金融机构在担保缺位的情况下,往往只能提供中短期涉农信贷资金,存在信贷供需错配错位的情况。从额度上来看,“三农”主体对融资担保运用较多的是省农担公司担保,但是担保金额最高只有200万元,无法满足一些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三)农业产业保险跟进不足。一是险种的选择过度集中在传统特色产业,对风险较大的新兴农业产业保障不足。二是保险费用成本偏高,农业主体购买保险的经济负担较重,对应的保险赔偿金额无法覆盖经营成本,风险补偿水平较低。三是国家补贴政策性险种不全面,除了玉米、水稻和大豆三大常规政策性保险之外,尚无畜牧业、渔业相关产业保险险种。
(四)财政支持力度还需增强。一方面财政资金对“三农”的扶持多数是以补贴或贴息的方式下发,但贴息的前提是农业主体要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对创业之初本身资金压力大、融资难度大的农业主体支持不够及时,制约了财政支农资金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公共财政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激励导向作用不够,对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
相关建议:
(一)组建和盘活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参照省农担公司模式,组建针对乡村振兴领域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扩大融资担保额度,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提供500万元融资担保支持。逐步清理清偿各地政府性担保公司债务,盘活担保公司资产,恢复融资担保业务,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二)设立专门的乡村振兴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牵头,引入保险公司、工商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面社会资本,按一定出资比例,结合地方实际,设立相应规模的乡村振兴担保基金,实行动态补偿,按比例分担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按照10倍的杠杆率匹配乡村振兴信贷资金,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题。
(三)鼓励银行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一是给予政策支持,探索推行农业温室大棚、大型农机具、养殖圈舍等抵押担保融资方式。二是结合省内“两权”抵押试点县经验,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纳入抵押范围,探索“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探索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以产业链核心涉农企业为授信主体,根据其应收账款、订单等情况,为产业链上下游主体提供整体融资方案。
(四)引导商业保险深入农业领域。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拓宽农业险种范围,推广农业产业保险,针对各地市州、县市区特色农业产业开展保险业务。积极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专项保险,制定专门的融资专项保险核保标准,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五)加大金融机构财税支持力度。分别在省地县三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对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信贷投放和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视信贷投放和融资担保规模给予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调动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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