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过期药品也属于危险废物,其化学成分、有效性、毒性等会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发生改变,若处理不当将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甚至被不法商贩收购包装再次流入市场,对人体健康将造成极大的威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家庭都囤购了一些常备药品,如感冒药、发烧药、肠胃药等,一旦超过有效期都是直接扔掉,虽然有一部分群众知道过期药品属于有害垃圾,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于是处置便成了“现实问题”。当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对于过期药品、特别是零散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尚缺乏具体规定;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过期药品处理的地方性规定,也通过相关举措,开展了系列工作,但多是停留于“办法”“意见”层面,不具有非强制性,其中责任归属不明确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体系。由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做好顶层设计,对回收原则、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督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填补制度空缺,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回收。同时,做好过期药品回收的立法工作,明确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主体、主要责任和联合执法机制等,以及企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的法律责任,规范个人、家庭参与过期药品处置的行为。
二是开展过期药品集中回收试点。确定2—3个地(市、州)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试点工作,通过在试点地区医院、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合理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探索建立包括回收、储存、流通、销毁等在内的过期药品回收体系,对从事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回收激励措施,并以购药优惠、以旧换新、发放代金券等方式激发公众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热情。同时,加强与省外先进地区的交流学习,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
三是强化过期药品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指导。建立部门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对非法收购、出售过期药品行为专项整治,并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和威慑力,确保群众的药品使用安全。
四是进行过期药品定点投放处置公益宣传。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开展好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增强安全用药意识,做到按需购买,避免重复购药和超使用量购药,减少药品资源浪费,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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