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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购药品监管的建议

文章作者: 张 涛 文章来源: 张 涛 更新时间: 2022-07-01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我国老百姓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获取药品广受青睐,特别是近年因新冠疫情影响,网络药品销售主体和规模均大幅提升。当前,我国网络药品销售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隐蔽性大,监管困难。现在能监管的网络药品销售企业都是自行报备,网络销售渠道主要依靠淘宝(天猫)、京东、美团、饿了么、抖音等大平台,这些网络平台有自己的大数据检测系统和审查制度,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违法经营药品的现象发生。但微商、代购以及一些我们不知道的小平台等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无法进行摸底与监管,药品的真假难以鉴别,现行的执法管辖、监管手段、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很难保障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二是互联网药品经营法规相对滞后。目前,监管网络药品销售仍然执行的是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而202011月国家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销售,切实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建议:

一、建立网络追溯系统。一物一码、一码同追等规划要求,建设全国药品网络追溯系统,统一归集全国涉药主体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信息,信用监管信息以及风险监测信息,实现完整的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全国药品网络追溯系统数据采集管理运用办法,明确各级涉药主体数据采集责任,做到应采尽采、全面覆盖;明确药品监管部门数据管理运用责任,通过数据实时性和有效性,督促药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效能,促进新时代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实现智慧监管。同时,下放网络追溯系统的基础权限,让网购药品购买者可以自行通过手机APP进行扫码,查询购买药品的销售渠道等相关信息,从源头上杜绝假药混入。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部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转移、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定期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状况调查,整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把关不严,不落实基本义务、平台治理义务和协助监管义务等突出问题,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遏制药品网络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不断提升主体数据库质量。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不断增强药品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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