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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关注精神疾患救助和监护责任的建议

文章作者: 赵华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2016-06-29

提案人:赵华                     

界别:农业

内容:

我市精神疾病患者群体人数众多,党委、政府对该群体也给予了高度关爱和积极救助。该群体普遍存在救助和监管困难等问题,需要家庭和社会进一步给予关爱和帮助。

精神疾患群体存在以下特点:

一、精神疾患患者人数众多。以某镇为例,精神疾患患者97人,占总人口0.3%,占家庭总数1%,其中60岁以上老人占比37%,劳动年龄段患者占比62%,未成年患者占比1%

二、精神疾患鉴定率低。为方便该群体通过精神疾病鉴定,进行科学治疗和依法监护,党委、政府提供了免费鉴定服务,但鉴定率仍只有65%,部分患者和家属或因自身认识不足、或因担心歧视、或因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等原因对鉴定存在顾虑。

三、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对该群体的治疗救助有新农合和大病救助等渠道,覆盖率高,基本能够解决治疗费用。对该群体的生活救助有低保、五保、临困救济、残疾人慰问等政策,但覆盖率不高,对解决该群体生活困难力度偏弱。由于经济条件有限,部分患者家属无力或不愿入院治疗,不仅损害了患者权益,也加大了该群体社会风险。

四、监护责任难落实。该群体因病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普遍无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落实监护人责任,但现实中家庭和社会对此缺少认识和监护。首先监护主体缺位情况多发。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法定监护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主动申请经同意后也能成为监护人。现实中,法定监护人或者缺失、或者与患者生活并不紧密,不愿或无力承担监护责任,造成患者合法权益缺乏保护。其次监护责任中赔偿责任难落实。患者伤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往往监护人不愿赔偿或无力赔偿,易产生民事纠纷。

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提高救助。为精神疾病患者的生活困难提供专项救助,提高覆盖面,加强力度,改善生活条件和护理环境,帮助解决家庭实际监护困难。

二、强化责任。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和监护人档案,明确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建立村、组群众自治的监督责任。

三、分担风险。设立精神疾病患者风险社会分担资金,帮助化解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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